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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:关于“实行发票当年报销的原则”通知

【 发布日期:2011-01-13 】    作者:

全校各单位: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、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审计、检查情况,现对发票报销期限做如下规定:
  一、实行发票当年报销的原则。当年发生业务取得的发票应在该年度内报销,一般不得跨年度。
  二、特殊情况下可采取“对月对日”的原则,即发票未能在当年内报销的,可延长至下年度对应该日期前报销,如:2010年1月30日开具的发票可以在2011年1月30日前报销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计划财务处

    请我院各单位遵照执行。